热线:178-5383-8278 微信同号

网址:www.kuaijiwangzhan.cn

  财税审计

企业发生融资及利息应如何账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3/10/20 12:21:23]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贸易企业,公司将闲置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并发生融资利息。请问我公司发生该业务应如何处理账务以及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 号)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通知》(财会〔2010〕15 号)规定:“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账务处理为:

(1)借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会计网站建设 网址:http://www.kuaijiwangzhan.cn管理
宁阳律师 东平律师 泰安律师 莱芜律师 新泰律师 肥城律师 济南律师 平阴律师 商河律师 济阳律师 泰安监控 泰安监控 泰安监控 汶上律师 梁山律师 嘉祥律师 金乡律师 鱼台律师 邹城律师 泗水律师 曲阜律师 兖州律师 济宁律师 微山律师 泰安网站建设 泰安网站建设 律师网站建设 机房动力环境监测 智慧农业灌溉 油烟在线监测 燃气泄漏报警 临沂律师 沂南律师 蒙阴律师 平邑律师 沂水律师 临沭律师 费县律师